2020法考易混知识点【民法】法人的分类

2024-05-14

1. 2020法考易混知识点【民法】法人的分类

 一、法人的分类
    (一)民法学上的分类
    【图示】
      
    1.公法人与私法人
    这是按法人的设立行为及所依据的法律对法人的区分。
    公法人是依公法或者公权设立的法人。机关法人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,都是依公法设立的法人。私法人是以私法为依据设立的法人。如公司、合作社、社会团体、民办学校等。
    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区别在于:一是在设立方式上,私法人依设立人意思设立,公法人依法律或者行政命令设立;二是在法人成立上,私法人须登记,公法人无须登记;三是在财产来源上,公法人是根据财政预算拨款,私法人则有设立人或捐赠人出资;四是公法人当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,根据意思自治,私法人则营利与非营利两者皆可设立。
    2.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
    这一按照法人设立的基础对法人所作的划分,是大陆法系民法对法人的最基本的分类。。
    社团法人,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,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,工会为会员之集合,均属社团法人。社团法人之成员统称社员,其享有的权利亦称社员权,如股东权就属社员权。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,是完全不同的概念,社会团体法人中有的属于社团法人,如工会、学会等,有的则属于财团法人,如各种基金会。
    财团法人,是指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,财团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,故民法总则称之捐助法人。财团法人的特征,可从与社团法人的比较中显现。一是设立人地位不同。财团法人的设立人或出资人的出资,属于捐赠或遗赠,因此,法人成立或捐赠完成后,所赠财产即移转为法人所有,捐赠人或遗赠人并不获得社员权对价;社团法人的设立人或其成员的出资,属于取得社员权的合同行为,根据合同成为社员或股东。二是法人的目的事业不同。财团法人只能为公益事业,并不得营利;而社团法人既可从事公益事业,如工会,也可从事营利事业,如公司。三是有无意思机关不同。财团法人参与民事活动,须以捐赠人的意思进行,所以,财团法人属他律法人,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。如捐赠人捐赠的扶贫基金,只能用于扶贫,而不能移作他用。而社团法人由社员组成意思机关,属自律法人,其从事的活动在章程范围内,由意思机关决定。四是财团法人因无意思机关,其执行机关是否按捐助人意思行事,就需要有人监督。捐助人、主管机关都可以对其行为实施监督,若财团法人的行为违背法律、章程或捐助人意思的,捐助人、主管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;而在社团法人,原则上不受外部监督。五是在剩余财产分配上,社团法人终止时,经清算后有剩余财产的,须按章程或者社员大会的决议分配给社员;而财团法人终止时,其剩余财产不得向出资人、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。

2020法考易混知识点【民法】法人的分类

2. 1. 根据《民法总则》,法人分为( )。

按中国《民法总则》的规定,可以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、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。
1、营利法人以取得利益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,为营利法人。包括有限责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。
2、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盈利目的成立,不向出资人、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。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基金会、社会服务机构等。
3、特别法人《民法总则》规定的机关法人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、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,为特别法人。
民法总则法人分类的规定
1、营利法人
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,为营利法人。
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。
2、非营利法人
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,不向出资人、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,为非营利法人。
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基金会、社会服务机构等。
3、特别法人
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、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,为特别法人。

扩展资料:法人的特征
1、法人不是人,是一种社会组织,是一种集合体,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。
这是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。它可以是个人的集合体,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。不以组织集合体名义出现在民事主体的,不能为法人。
2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。
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,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,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,从法人成立时产生,到法人终止时消灭。
3、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。
它有自己独立的权益,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。
4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
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,是区别法人组织和其它组织的重要标志。《民法总则》第60条规定,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
参考资料来源:百度百科——民法总则

3. 民法典》规定的法人的类别,并举例说明具体类型

1、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,为营利法人。2、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,不向出资人、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,为非营利法人。其中非营利法人又包括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、社会团体法人、基金会法人、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等。
      随着《民法典》(2021年1月1日起实施)颁布,《民法总则》将废止。      随着时间的推移,我们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健全,在法律中也规范了每一位公民的行为,如果做出了违反法规要求的行为,都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,那么《民法典》法人分类有哪些?按照规定,《民法典》中会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的法人,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。一、《民法典》中法人分类      《民法典》中的法人分类是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两种:      1、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,为营利法人。      2、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,不向出资人、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,为非营利法人。其中非营利法人又包括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、社会团体法人、基金会法人、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等。二、关于民事主体      《民法典》共规定了自然人、法人、非法人组织三种民事主体。      1、对于自然人,相较于《民法通则》,有以下几个主要变化。一是自然人的称法取代了《民法通则》的公民一词,因公民是系指一国之民,而自然人不分国籍,民法适用的对象为我国法域内的所有居民而不论国籍,故自然人一词更精确。二是在第16条明确,涉及遗产继承、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,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,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,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。胎儿可以分得遗产,这在《民法典》第1155条已经作出规定,但本条规定则不限于继承,还包括接受赠与、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等凡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,均视为有权利能力,也就是说,胎儿在未出生前,就可以向有关义务人主张权利,包括在娘胎里就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,不需要等待出生后再提起诉讼。三是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,这个条款并不是媒体误读的保护打酱油的权利,恰恰相反,下调年龄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利。四是在监护一节,规定对于监护有争议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,这条规定改变了《民法通则》必须由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先行指定的前置程序之弊端,因为在实践中,这此组织往往不愿意指定监护人,这导致指定监护制度形同虚设。五是规定了成年监护制度,特别是规定了成年监护中的意定监护制度,当然,《民法典》即使未规定成年监护制度,成年人预先安排自己老年时变痴呆等无生活自理能力时的监护人,根据私法自治原则,也没有必要认定无效。六是更加详细的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相关情形和程序。      2、对于法人,相较于《民法通则》,有以下几点变化。一是区分为营利法人、非营利法人、特别法人。其中营利法人包括公司等企业法人。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基金会、社会服务机构等不向出资者、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利润的法人。其中的社会服务机构,可能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,比如民办学校、民办医院。在特别法人中,《民法典》一方面在第96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、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,另一方面又在第101条规定了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,两者什么关系需待厘清。二是明确了法人(不再局限在有限责任公司)的董事、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,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,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该种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。在民法理论中,侵权责任包括侵害权利、违反善良风俗故意致人受损、违反保护性法律致人受损所产生的侵权责任,其中清算义务属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,违反清算义务致人受损,属于违反保护性法律致人受损,构成侵权行为。      3、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。需要明确的是,法人的分支机构规定在“法人”一章的第74条,没有规定在“非法人组织”一章,这说明立法者并没有将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为非法人组织,这与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人组织的概念是不同的。      在近几年中,我国国家的法规也会在各个方面都保障着公民的权益,如果有任何的企业和公民做出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,并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后,我们应该在第一时间上报至有关的机关,并通过法律诉讼等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,希望以上信息对大家有所帮助。

民法典》规定的法人的类别,并举例说明具体类型

4. 2020法考易混知识点【民法】法人的概念和法人的特征

 一、法人的概念
   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,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。
    二、法人的特征
    【图示】
      
    (一)法人是组织——法人性质采用“组织说”
    法人是由自然人及其财产的集合而组成的团体或者说是社会组织,这个社会组织被法律确认为民事主体。
    (二)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——独立人格
    法人为民事主体,任何自然人在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时,其人格就被法人吸收,不再代表自己,其行为名义上属于法人,其效果自然也由法人承担。
    (三)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——独立财产
    法人能成为民事主体的支柱,就是必须有独立财产。法人的财产属法人所有,既独立于其出资人,也独立于其雇员。法人的出资人一旦将财产所有权移转于法人,其享有的就只是股东权而不再是所有权,出资财产与出资人“脱钩”,使这部分财产成了法人的独立财产。法人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,就是依赖于其有独立财产。
    (四)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——独立责任